(2016)鄂9006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雅国与天门市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9006行初1号原告刘雅国。委托代理人张昭峰,天门市彭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门市民政局,地址: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程志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志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雅国不服被告天门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雅国于2016年2月1日以已自行协议离婚解决该行政争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刘雅国以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雅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雅国承担。审 判 长 马黎明审 判 员 陆志勇人民陪审员 周华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