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与辛昭明、辛定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辛昭明,辛定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辛昭明,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被执行人:辛定祥,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二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辛昭明、辛定祥的银行存款7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徳传执行员 杨武威执行员 周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