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郭瑞娟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娟,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273号申请执行人郭瑞娟,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攀阳,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瑞娟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郭瑞娟工资1036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5元,以上共计10417元。申请执行人郭瑞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银川市车管所、银川市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宁A×××××号车辆,该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郭瑞娟不申请本院查封该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瑞娟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翟国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