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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蔡忠红与刘成伟、周德文、杨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忠红,刘成伟,周德文,杨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7号原告蔡忠红,女,汉族,1964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成伟,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德文,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彦,女,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忠红与被告刘成伟、周德文、杨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忠红在规定期限未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