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执1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志威、佛山市南海区均浩五金厂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志威,佛山市南海区均浩五金厂,唐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143-3号申请执行人董志威,男,汉族,1992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均浩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逢涌文头岭工业区自编*号。投资人唐燕红。被执行人唐燕红,女,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均浩五金厂、唐燕红的银行存款、收入46402.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黎瑞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