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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杨德学诉李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学,李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学,男,汉族,1962年3月3日出生,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阔,男,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通辽市。杨德学诉李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635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李阔欠原告杨德学借款33万元,于2015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8420元由被告李阔承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被执行人工资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1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