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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广强与被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南康庄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广强,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南康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冯广强。被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南康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建刚,该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邢台市桥东区东郭村镇南康庄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1281.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树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闫培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