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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刑更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114焦水文刑罚执行变更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水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刑更114号罪犯焦水文,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吉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水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赣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焦水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2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吉中刑执字第1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2016)赣吉安狱减字第11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焦水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建议本院对罪犯焦水文减刑十五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焦水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级劳动能手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焦水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水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五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