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肖其昌, 刘小栗与刘克度, 谭金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其昌,刘小栗,刘克度,谭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2605号申请执行人肖其昌。申请执行人刘小栗。被执行人刘克度。被执行人谭金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8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克度、谭金华银行存款11233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金钟审判员 张志山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语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