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朱学文与张继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文,张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朱学文。被执行人:张继龙。申请人朱学文与被执行人张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16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将款项全部付清。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