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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8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82号原告:黄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8月12日,四川省江油市人,大专文化。被告:彭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17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冯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