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张俊娥与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娥,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俊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李彦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向军、赵鹏伟,河北赵向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俊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161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俊娥,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鹏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因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俊娥的起诉。诉讼费4750元,依法予以退还。裁后,张俊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4年5月26日、2014年6月4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12万元、10万元用于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扩建的开工建设和生产流动资金,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偿还本金和利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依法审理,如有异议由桥西法院依法移交材料。被上诉人答辩称,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彦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提起公诉,目前公司的账目和印章均被查封,上诉人的借款是否真实不清楚,从程序上来讲,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经本院审理查明,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彦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4年11月1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武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26日提起公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因本案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李彦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提起公诉,原审驳回上诉人张俊娥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瑞英审判员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