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世强等贩卖、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强,陈棋,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榕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强,绰号“阿强”,男,1976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04年11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周伟督,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棋,男,1993年4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13年4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文,余小燕,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池某某,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乐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检公一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棋犯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芳良、代理检察员林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强及辩护人周伟督、被告人陈棋及辩护人陈文、被告人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3月底某日,被告人陈棋打电话向被告人陈世强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因当天陈世强不在福清,遂通知被告人池某某将2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福清市龙江舒心网吧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棋。当晚,池某某将人民币300元钱交给陈世强。2、2015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陈世强在福清市龙江街道一农商银行门口将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棋。3、2015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陈世强在福清市龙江街道下梧村租住处将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棋。4、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陈世强与被告人陈棋商议,由陈棋到湖北省施港高速公路服务区吴剑越(另案处理)处帮助将陈世强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带回福清,陈世强许诺事成后支付陈棋人民币2000元和5克甲基苯丙胺作为报酬。次日,陈世强驾车送陈棋到福清市宏路汽车站乘坐莆田至西安途经福清宏路的大巴车,并交给陈棋人民币1000元和一部诺基亚手机,让陈棋到施港服务区后通过该诺基亚手机内存着电话号码联系吴剑越。陈棋在湖北施港服务区找到吴剑越并取得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电脑包后,于同月23日乘坐大巴车返回福清市,次日在福清市宏路高速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陈棋随身携带的电脑包内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297.57克、氯胺酮3.13克以及两部手机。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78.7%。被告人陈棋于2015年4月24日协助公安人员分别在福清市海口镇前村村将被告人陈世强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从陈世强身上扣押到3小包共净重2.01克的疑似甲基苯丙胺及两部手机。同日,公安人员在福清市龙江街道下梧村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池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世强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305.58克、氯胺酮3.13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棋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运输甲基苯丙胺297.57克、氯胺酮3.13克,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池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协助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世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棋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属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世强辩称,没有雇佣和指使陈棋前往湖北购买毒品运回福清。辩护人辩护意见:指控被告人陈世强贩卖甲基苯丙胺305.58克证据不足,实际贩毒数量应为7.88克。被告人陈棋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棋受陈世强的指使参与犯罪,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到案后协助抓获同案人,属于重大立功;陈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底某日,被告人陈棋打电话向被告人陈世强购买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因当天陈世强不在福清,遂让被告人池某某将2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福清市龙江舒心网吧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棋。后池某某将人民币300元交给陈世强。2、2015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陈世强在福清市龙江街道一农商银行门口将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棋。3、2015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陈世强在福清市龙江街道下梧村租住处将2克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陈棋。4、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陈世强与被告人陈棋商议,由陈棋前往湖北省施港高速公路服务区吴剑越(另案处理)处帮助将所购甲基苯丙胺带回福清,并许诺事成后给予陈棋报酬。次日,陈世强送陈棋到福清市宏路汽车站乘坐大巴车,并交给陈棋路费及一部诺基亚手机,让陈棋到施港服务区后通过该诺基亚手机内所存电话号码联系吴剑越。陈棋在湖北施港服务区找到吴剑越并取得装有甲基苯丙胺的电脑包后,于同月23日乘坐大巴车返回福清,次日在福清宏路高速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陈棋随身携带的电脑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02.57克、氯胺酮3.13克以及两部手机。被告人陈棋于2015年4月24日协助公安人员在福清市海口镇前村村将被告人陈世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陈世强身上扣押到3小包共净重1.88克的甲基苯丙胺及两部手机。同日,被告人陈棋还协助公安人员在福清市龙江街道下梧村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池某某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4日中午,其在福清宏路高速出口载了一名从西安开来的长途大巴车上下来携带黑色手提电脑包前往福清下梧村的男子。该男子刚坐上车,就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电脑包里查获藏在香烟盒中塑料封口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陈棋就是被抓获并从随身携带的电脑包里查获白色晶体的男子。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卡号为6236681820001687269的建设银行卡于2015年4月23日收到三笔共计2万元的汇款,是哥哥吴剑越叫人汇的,用于偿还向其的借款。吴剑越在湖北施港高速服务区当管理员。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2日,其驾驶莆田始发前往西安的大巴车,在福清宏路车站,一名30多岁的男子带一名年轻人上车,称该年轻人是他表弟,让其到湖北施港服务区的时候叫醒他表弟。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3日,陈世强让其帮忙汇2万元到吴某某的建设银行账号。其中17000元是找陈世强堂姐拿的,3000元是找陈世强拿的。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陈世强,并对其使用ATM柜员机转账的视频进行了辨认。5、称重笔录、称重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棋时,从陈棋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内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7袋,含袋分别重49.95克、49.97克、52.75克、57.8克、51.47克、40.32克、11.92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混合物,含袋重2.49克,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末1袋,含袋重3.81克,及手机二部;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世强时,从陈世强身上查获三小包白色晶体,分别净重0.62克、0.63克、0.63克,及二部手机。6、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榕公鉴(2015)1304号),证实从被告人陈棋随身携带的黑色电脑包内查获的7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包疑似K粉的白色粉末、1包疑似冰毒和麻果的混合物,从被告人陈世强身上查获的3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除疑似冰毒和麻果的混合物检出氯胺酮成分,其余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7、福建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闽警院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1046号),证实从被告人陈棋随身携带的黑色电脑包内查获的7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编号1-7),将编号1-6的毒品混合后取样及编号7的毒品送检,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8.7%。8、提取笔录及手机短信、微信内容,证实从被告人陈世强的手机里提取到与“吓姐”、“明明玉”的短信、微信联系内容。9、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吴某某卡号为6236681820001687269的建设银行卡、户名为吴剑越卡号为6217002870032353656的建设银行卡及户名为蒋晓明卡号为6228480068527440579的农业银行卡资金往来情况。10、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及样品留存收据,证实涉案毒品的上缴情况。11、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陈世强、陈棋、池某某的尿液经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12、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陈世强、陈棋、池某某手机案发前的通讯情况。其中,陈世强交给陈棋的诺基亚手机1835912****与吴剑越的手机于2015年4月22日有过频繁联系,陈世强1825910****的手机分别与吴剑越手机、陈棋手机于2015年4月22日前后有过频繁联系。13、转账视频,证实陈某使用ATM柜员机转账的过程。14、到案经过及立功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4月24日12时许,福清市公安局玉屏派出所民警和禁毒大队民警在福清宏路高速路口抓获被告人陈棋,从其随身携带的黑色电脑包内查获7包冰毒、1包K粉、1包冰毒和麻果混合物及二部手机。陈棋被抓获后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陈世强。在民警的安排下,陈棋电话联系被告人陈世强,约定在海口镇前村村口交接毒品,后民警带领陈棋前往约定地点,在福清市海口镇前村村口抓获陈世强。随后,陈棋又带领民警在福清市龙江下梧村一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池某某。15、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4)融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世强于2004年11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棋于2013年4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16、户籍身份信息,证实三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7、被告人陈世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陈棋向其购买2克冰毒,因当时其不在福清,就让女朋友池某某将毒品交给陈棋。2015年4月初,其先后两次将各2克冰毒卖给陈棋,一次是在福清龙江街道下梧村农商银行门口,一次是在其位于下梧村的住处。2015年4月初,其与陈棋、吴剑越商量从武汉购买K粉回福清贩卖。几天后,吴剑越前往武汉联系货源,并让其与陈棋去武汉试货。因对K粉不在行,其就让陈棋前往武汉,并答应回来后拿七、八克冰毒给陈棋作为报酬。4月22日早上,其将陈棋送上从莆田开往西安的大巴,交给陈棋600元车费及一部诺基亚手机,嘱咐司机乘车者是到施岗服务区找吴剑越的,到施岗服务区提醒下车。当晚,陈棋到达武汉后反馈称K粉不是很纯,但冰毒质量较好,可以带一些回福清贩卖。其表示同意。23日,吴剑越称1克冰毒70元,一条要5、6万元,让其汇款到户名为吴某某的账户。因没有那么多钱,其就没有汇款。24日上午,陈棋返回福清,其前往约定地点见面时被抓获。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池某某、陈棋及吴剑越,并对向陈棋贩卖毒品的地点进行了辨认。18、被告人陈棋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底的一天,其以300元的价格向陈世强购买2克冰毒,当时陈世强不在福清,让女朋友池某某将毒品送到福清市龙江舒心网吧门口并收取毒资。2015年4月初,其先后两次向陈世强分别购买2克冰毒,地点分别是福清龙江下梧村农商银行门口及下梧村陈世强的宿舍。2015年4月21日,陈世强让其前往湖北施港服务区帮忙带冰毒回来,答应支付2000元人民币和5克冰毒作为报酬。次日早上,陈世强联系了一部前往西安的大巴,并交给其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千元路费,让其到达湖北施港服务区后联系吴剑越拿冰毒。当晚,其到达湖北施港服务区并联系上吴剑越后,将试吸冰毒的情况告诉陈世强。23日早上,其将带去的电脑包交给吴剑越,当晚,吴剑越将装有毒品及样品的电脑包交还,安排其乘坐大巴返回福清,24日早上到达福清准备坐车给陈世强送毒品时被抓获。后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陈世强及池某某。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陈世强、池某某及吴剑越,并对向陈世强购买毒品的地点进行了辨认。19、被告人池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底的一天,陈世强打电话称陈棋要购买冰毒,因陈世强当时不在福清,让其送货。其就按照陈世强的意思,将2克冰毒送到福清龙江下梧村舒心网吧交给陈棋,并收取300元毒资。经相片辨认,其辨认出被告人陈世强、陈棋,并对向陈棋贩卖毒品的地点进行了辨认。关于被告人陈世强辩称未雇佣和指使陈棋前往湖北购买毒品运回福清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指控陈世强贩卖甲基苯丙胺305.58克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世强在侦查阶段已明确供述让陈棋前往武汉试吸毒品后将毒品运回福清并答应给予陈棋报酬,该供述能得到被告人陈棋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陈世强与“吓姐”和吴剑越的短信及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的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10.45克、氯胺酮3.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甲基苯丙胺302.57克、氯胺酮3.1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帮助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世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现又实施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棋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及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世强、池某某,属重大立功,可对其减轻处罚,陈棋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世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陈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世强、陈棋用于犯罪使用的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平代理审判员 郭 翔代理审判员 程 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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