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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曹连成与河南合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成,河南合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304号原告曹连成,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合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留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连成与被告河南合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河南合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连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河南合维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曹连成所有的用于担保的房权证号为驻证字第××号的房产一套、201511816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陈贺平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