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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07号原告张某,张家口市宣化区第四中学教师。被告李某,张家口市传输局宣化分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恺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乐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