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13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廖达荣与江门市新会区灏诚印花厂、沈亚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达荣,江门市新会区灏诚印花厂,沈亚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执字第1305-2号申请执行人廖达荣,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317。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灏诚印花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沈亚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沈亚顷,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廖达荣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灏诚印花厂、沈亚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新法会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灏诚印花厂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138333.18元,并承担诉讼费521元。被执行人沈亚顷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两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8333.18元、原审诉讼费521元及从2015年8月8日至2016年2月1日的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4284.87元,该款两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2月1日前支付90000元,余下的赔偿款53139.05元及从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6月30日前的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以53139.05元为基准,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于2016年6月30日一次性支付完毕。二、本案执行费1983元,由两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0日前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新法执字第13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果两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悦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