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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重庆季隆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长航东方船舶工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季隆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67号原告重庆季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7号龙湖紫都城3-2幢30-8。组织机构代码59518141-X。法定代表人曹继兰,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斌、彭萌,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一村一号。法定代表人吴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季隆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季隆物流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