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06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军、魏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693-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魏亮,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执字第006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魏亮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亮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