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四海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四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彭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四海,无业。被告人曾因抢劫罪于2011年9月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9月7日被彭泽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抓获,当日彭泽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21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9月29日经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泽县看守所。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公刑诉(2015)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四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四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0日,冯四海因其朋友“斌伢”(在逃,真名不详)在华兴游戏室玩游戏时输了两千元钱,遂持刀到华兴游戏室索要两千元钱,在对方未答应给钱后,冯四海持刀将游戏室内的一台游戏机显示屏砸破。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冯四海得知黄某是东方娱乐城和华兴游戏室的老板,因认为是黄某当天上午在电话中对其威胁,于当天下午16时许伙同“矮子”(在逃,真名不详)等人来到东方娱乐城,冯四海持锤子将四台游戏机显示器砸破。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物证照片、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认为,被告人冯四海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四海辩称,指控属实,其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21时许和2015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冯四海分别到华兴游戏室和东方娱乐城,共砸坏五台游戏机显示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冯四海因其朋友“斌伢”(在逃,真名不详)在华兴游戏室玩游戏时输了两千元钱,遂持刀到华兴游戏室索要两千元钱,在对方未答应给钱后,冯四海持刀将游戏室内的一台城运之星游戏机显示屏砸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冯四海的供述与辩解,供称因其朋友“斌伢”(在逃,真名不详)在优壹朵对面一游戏厅里(即华兴游戏室)玩游戏时输了两千元钱,在向华兴游戏室索要无果的情况下持钢棍将游戏室内的一台游戏机显示屏砸破。2、证人余某的证言,证称在2015年8月20日晚,有个人用张某的电话给其打电话要两千元钱,其未答应。其所经营的游戏室三台机器的显示器被砸破,无法修复,买进是一共花了3600元。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称其占股份的华兴游戏室有一台游戏机被人砸坏。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称2015年8月20日,其在华兴游戏室店内上班,快到21时许的样子。有三个年轻人来到店内,一个人来店内,两个人在门口,在店内的那个男青年说三分钟之内叫老板给2000元给他,不然砸机子。其拨通老板余某的电话,那小伙子接完电话,往外出去了一下,又回来了,用刀将一台麻将机的屏幕砸破,然后离开了。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称在2015年8月20日晚,有人向其打电话并索要两千块钱,声称不给钱就砸游戏厅里的机子,当晚华兴游戏厅将一台机子砸了。并证明了游戏机的价格。6、证人华某的证言,证称在2015年8月20日晚,有人手拿一把砍刀问游戏室要钱,在没有拿到钱的情况下用砍刀砸破了一台游戏机的显示器。2015年8月21日晚22时许,来一陌生男子手持锤子砸了两台游戏机的显示器就跑了。7、物证照片,证明被砸毁的游戏机的情况。8、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砸现场的相关情况。9、证人张某辨认笔录,证明证人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10、经营许可证,证明华兴游戏室为合法经营的游戏厅。二、2015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冯四海得知黄某是东方娱乐城和华兴游戏室的老板,因认为是黄某当天上午在电话中对其威胁,于当天下午16时许伙同“矮子”(在逃,真名不详)等人来到东方娱乐城,冯四海持锤子将四台城运之星游戏机显示器砸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冯四海的供述与辩解,供称因其觉得黄某在威胁他,所以去东方娱乐城将四台游戏机的显示屏砸破。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称其经营的东方娱乐城游戏室有几台游戏机被人砸坏,该游戏室的法人代表不是其,其有股份。后来听说是冯四海的青年砸的,他被公安抓到了。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称在2015年8月21日16时许,其在东方娱乐城游戏厅上班,四个青年来到店内问:“黄某在不在”,其回答不在,其中一人对她说:“昨晚的事情怎么解决?”说完便用锤子将四台游戏机的显示器砸破。5、现场勘验笔录,证明被砸现场的相关情况。6、证人丁某辨认笔录,证明证人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7、经营许可证,证明东方娱乐城为合法经营的游戏厅。另查明,被告人冯四海于2015年9月7日在彭泽县汽车站旁被彭泽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抓获,当日被彭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21日转刑事拘留。再查明,被告人因抢劫罪于2011年9月7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还查明,彭泽县公安局委托彭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的5台城运之星游戏机价值共计人民币7312.5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照片,证明被砸毁的游戏机的情况。2、彭价认鉴字(2015)48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砸游戏机的价值。3、视听资料,证明案发时两个游戏室的监控视频情况。4、彭泽县公安局龙城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系受害人报案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5、彭公(龙)决字(2015)0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因本案行政拘留的情况。6、(2011)狮刑初字第690号刑事判决书、(2014)青狱0068708号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系累犯。7、户籍信息表,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四海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312.5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四海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寻衅滋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四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先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盛 瑾审 判 员 余 芳人民陪审员 林超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