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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4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167号原告冯某某,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廉梅娥,济源市邵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某,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清琴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杨 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