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4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4167号原告冯某某,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廉梅娥,济源市邵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某,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冰,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清琴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杨 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