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5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江顺领、李齐梅与何正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顺领,李齐梅,何正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298号原告江顺领。原告李齐梅。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清,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正喜。委托代理人何正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顺领、李齐梅与被告何正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顺领、李齐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顺领、李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乐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骆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