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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5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江顺领、李齐梅与何正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顺领,李齐梅,何正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5298号原告江顺领。原告李齐梅。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清,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正喜。委托代理人何正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顺领、李齐梅与被告何正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顺领、李齐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顺领、李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乐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骆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