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屠某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屠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林妹,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原告屠某甲为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于2016年1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林妹、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名屠某乙。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初期感情稳定,后来为生活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原因发生争吵。2002年10月16日被告动手打了原告,之后双方分居。2002年10月29日,原告向平湖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驳回原告屠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2002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完全信任、尊重原告、不打骂原告、认真工作等。2002年12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作出不打骂原告等承诺。2006年原告因病住院,期间的某个晚上被告到病房动手打了原告,并砸坏病房物品。2015年11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再次动手打了原告,原告表姐知晓后拨打110报警,后原告被送至平湖中医院治疗,经人段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住院3天。被告无稳定工作,未为家庭做出贡献,也未尽到丈夫、父亲的责任。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打骂原告的行为已危及到原告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搬离原告住所;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的事实是正确的,被告是因为喝醉酒打了原告,希望能得到原告的原谅。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证据二、平湖市人民法院(2002)平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于2002年向平湖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承认动手打了原告,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而判决不离;证据三、约定保证、保证书各1份,证明被告工作收入不稳定,不尊重原告,曾打骂原告及其家人;证据四、欠条、保证书各1份,证明被告承诺好好工作,每月上交生活费;证据五、处警证明1份,2015年11月22日原告被被告殴打并住院治疗;证据六、病历1份、出院记录1份及照片11份,证明2015年原告被被告殴打送医院治疗的情况。被告马某质证认为,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上述证据,经审核,内容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同居生活,感情基础较好,并于××××年××月××日原平湖市白马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也一度较好,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屠某乙。生育女儿后,为生活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原因,夫妻间曾有争吵,甚至发生过肢体冲突。2002年10月29日,原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判决驳回原告屠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后被告分别于2002年12月16日、2002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信任、尊重原告,不打骂原告,认真工作等。2006年,原告因病住院,被告到病房动手打了原告,并砸坏病房物品。2015年11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导致原告受伤住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相识、相处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也一度较好。夫妻间虽为家庭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等原因发生争吵,甚至产生过肢体冲突,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屠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孝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