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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重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少泉与刘旦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少泉,刘旦,陈双玲,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重字第00006号原告:胡少泉。委托代理人:陈福生,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旦。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琴,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双玲。委托代理人:詹靖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琴,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斌。委托代理人:熊惟蛟,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少泉诉被告刘旦、第三人陈双玲、第三人郑斌非法留置船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少泉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少泉申请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胡少泉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成审 判 员  熊文波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岳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