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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04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贵阳市南明区星光个体广告经营部申请执行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市南明区星光个体广告经营部,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04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星光个体广告经营部,组织机构代码:L5650270-7。法定代表人谭兴秀,系该经营部负责人。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90385-7。法定代表人吴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2015)镇民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贵阳市南明区星光个体广告经营部申请执行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星光个体公告经营部工程款人民币3259938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499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镇宁自治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工程款人民币3259938元可供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镇宁自治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程款人民币3259938元。该款扣划至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2362010201201100069747。该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贵阳市南明区星光个体广告经营部及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万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建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