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滨州渤海石化有限公司与吴迎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渤海石化有限公司,吴迎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848号原告滨州渤海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双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小军,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迎滨,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渤海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迎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滨州渤海石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滨州渤海石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渤海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2元,由原告滨州渤海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春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