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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执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三明华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三明华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县建隆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郑旻雁,郑晨图,赵敏,欧珊艳,郑汉辉,郑建榕,谢琛,谢国银,薛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执保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诉讼代表人王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省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浩,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华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郑旻雁,经理。被告将乐县建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法定代表人郑建榕,董事长。被告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谢琛,董事长。被告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薛迪志,董事长。被告郑旻雁,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三明市。被告郑晨图,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被告赵敏,男,1968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福州市。被告欧珊艳,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郑汉辉,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郑建榕,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谢琛,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闽侯县。被告谢国银,男,196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薛迪志,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三明华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县建隆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郑旻雁、郑晨图、赵敏、欧珊艳、郑汉辉、郑建榕、谢琛、谢国银、薛迪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三明华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县建隆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郑旻雁、郑晨图、赵敏、欧珊艳、郑汉辉、郑建榕、谢琛、谢国银、薛迪志在银行的存款7972815.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三明华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将乐县建隆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华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郑旻雁、郑晨图、赵敏、欧珊艳、郑汉辉、郑建榕、谢琛、谢国银、薛迪志在银行的存款7972815.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在银行的存款7972815.29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