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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城执民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钱家声与胡方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家声,胡方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城执民字第195-2号申请执行人钱家声。被执行人胡方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家声与被执行人胡方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查封了登记在胡方光名下位于永嘉县南城街道前一村的两处房屋(所有权证号80001240建筑面积77.19平方米,所有权证号01022135建筑面积175.29平方米),该两处房屋目前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343200元、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05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难以处置,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上述财产可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城执民字第195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晓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