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14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闫俊喜与王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俊喜,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421-1号原告:闫俊喜。被告:王萍。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故民一初字第14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王萍在故城县利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融资款385150.43元。现因生活困难,被告王萍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在故城县利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融资款192575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萍在故城县利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融资款192575元的冻结。审判员 卢洪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俊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