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定,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625号原告胡一定,男,汉族。被告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658105237。法定代表人姚宏安。委托代理人徐胜,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自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一定诉被告南宁富莱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一定于2016年1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一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一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一定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淑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