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4号申请人于某丙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于某丙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于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于某丙甲、于某丙乙、于某丙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于某丙甲、于某丙乙、于某丙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而本案申请人于某丙甲、于某丙乙、于某丙于****年*月**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却未在三十日内提出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于某丙甲、于某丙乙、于某丙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