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祝某某,女,生于1968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原住四川省彭山县,现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承担。审判员 周啟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