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01-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东大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法定代表人:王三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法定代表人:李广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淮执字第00301-1号至(2015)淮执字第00301-4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集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春雷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