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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辛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辛自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235号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钟宪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辛自华,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辛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 冰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伯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