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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东海与宜剑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海,宜剑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74号原告:王东海。被告:宜剑苹(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穿山四份头**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东海与被告宜剑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东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剑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海撤回对被告宜剑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海负担。审 判 长  薛贞炎人民陪审员  沃方夫人民陪审员  金月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