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东海与宜剑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海,宜剑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74号原告:王东海。被告:宜剑苹(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穿山四份头**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东海与被告宜剑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东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剑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海撤回对被告宜剑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东海负担。审 判 长 薛贞炎人民陪审员 沃方夫人民陪审员 金月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