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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袁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384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雷维颖,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4********,汉族,住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老保险公司宿舍楼1-1-1)。委托代理人刘小萍。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袁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雷维颖、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刘小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12年初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居生活,后生育一女张某乙。2014年因感情破裂分居至今,女儿由被告抚养。被告无住房、无工作。现请判令女儿张某乙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袁某辩称,被告从事个体经营有稳定的收入,可以维持母女俩生活。从女儿张某乙出生,原告基本没有带过,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既方便生活,也有利于其成长。原告目前无工作,无抚养能力。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张��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袁某2012年前相识恋爱,于2012年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分居生活。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张某乙出生医学证明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生父或生母对非婚生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张某乙,自出生后长期随被告生活,适应了现有的生活环境,如擅自改变其现有生活方式和环境,对张某乙今后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原告诉称,被告无工作等原因无法抚养孩子等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非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抚养,既方便生活,也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此,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张某乙���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女张某乙由被告袁某抚养,被告张某甲从2016年1月份起每月给付抚养费850元至张某乙满十八周岁止,抚养费按年支付,2016年度抚养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以后每年抚养费均于当年1月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我院。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书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