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金泰丰牧业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县金泰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公司,余志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362号原告景泰县金泰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盘旋路。法定代表人王寒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漫水滩乡富民村。法定代表人余志才,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余志才,男,汉族,1974年3月7日生,住景泰县漫水滩乡富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泰县金泰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公司、余志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泰县金泰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所属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以其自有的甘xxxx**号“长安”牌微型货车一辆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金泰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景泰县昌欣乳业有限公司、余志才的银行存款2643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 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尚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