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李某抢夺案、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5刑初18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二蛋”,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2月3日被户县公安局抓获,并强制戒毒,12月9日因涉嫌抢夺罪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被告人兰某某,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9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由张某(另案)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户县南北九号路草堂镇广文锅巴厂附近时,抢走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贾某某的白色提包,包内有白色三星S6手机一部(价值3532元)、现金几十元及银行卡。作案后,二人取得包内现金及手机,其余东西丢弃,并将白色三星S6手机以1000元出售给被告人兰某某,兰某某又以2000元转售给石某某,所得赃款均己挥霍。破案后,追回白色三星S6手机并己发还被害人。2.2015年9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乘坐由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户县西户路秦渡镇西安医专医院时,抢走肖某某在肩上的黄色手提包。作案后,二人将包内的一部黑色海信手机(价值156元)和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价值209元),以300元卖给兰某某,所得赃款己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驾驶机动车、为吸毒而抢夺、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兰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赃物被追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兰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兰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被告人兰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己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保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