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4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程成中与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成中,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7号原告(反诉被告):程成中,男,195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代理人:方家杰,安徽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幕三路10号(万顺花园9幢)。法定代表人:许贤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晓珊,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飞帆,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北大街70号。法定代表人:朱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晓珊,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飞帆,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成中诉被告安徽越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县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成中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成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0元,减半收取3345元,由原告程成中负担。审判员 江芳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