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傅粒沙、陈红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粒沙,陈红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粒沙,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红雅,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上诉人傅粒沙因与被上诉人陈红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以及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傅粒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商初字第14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叶红?PAGE?2?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