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范旺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215号罪犯范旺宁,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夏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旺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5年三季度表扬,现计分考核累计51.5分。建议对罪犯范旺宁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范旺宁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系累犯,建议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合格,2015年11月6日获得表扬奖励一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考核累计得分51.5分。另查明,该犯于2015年11月2日向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2日被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是累犯,检察机关关于对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旺宁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天,刑期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