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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特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建伟、王立华、王鹏宇劳动争议纠纷三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王立华,王建伟,王鹏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特3、5、8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老西营村。组织机构代码:5673844-7。法定代表人于佩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妹,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立华,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兴隆县平安堡镇号平安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1326231975********。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建伟,男,198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县头沟镇头沟村九组477号身份证号码:1308211987********。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鹏宇,男,1993年11月25日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天桥镇下山咀村*组*号。身份证号码:1308261993********。三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杨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建伟、王立华、王鹏宇劳动争议纠纷三案,不服承德市双桥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承双人劳仲案字(2015)第140、142、14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2016年1月29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撤回撤销仲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200.00元(每案400.00元),减半收取600.00元,由申请人承德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任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