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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邹红梅与章海佳,王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红梅,章海佳,钱学军,朱彬,王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红梅,女,汉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海佳,男,汉族,1982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陈伟岳,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静雅,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钱学军,女,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朱彬,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王定,男,壮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天等县。上诉人邹红梅因与被上诉人章海佳、原审被告钱学军、朱彬、王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邹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红梅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邹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建华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易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光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