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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保忠与王礼忠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忠,王礼忠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732号原告:王保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成涛,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礼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伟,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金龙,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忠与被告王礼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保忠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保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欢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钱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