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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烟台建设路支行与烟台军盟经贸有限公司、张年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烟台建设路支行,烟台军盟经贸有限公司,张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烟台建设路支行。住址:烟台市芝罘白石路***号。被执行人:烟台军盟经贸有限公司。住址:烟台市芝罘区毓西路迎春里1号被执行人:张年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烟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4年11月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2999.47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判决生效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烟执字第443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条件成熟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建国审判员  徐芳东审判员  吕烟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怡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号(2015)烟执字第443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执行裁定书受送达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或盖单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查封煤炭填发人:辛建国送达人:注:①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②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