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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6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勇申请执行河南省潢川县木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河南省潢川县木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6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潢川县城关跃进东路。被执行人河南省潢川县木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711029-9。本院在执行李勇申请执行河南省潢川县木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河南省潢川县木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潢执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筱审判员 李魏巍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超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