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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严海伦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884号罪犯严海伦,男,汉族,小学文化,1984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9)张刑初字第0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海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责令退赔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六万二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4658号、第351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严海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严海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严海伦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全部履行,赃款未退清。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海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赃款未退清,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海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