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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新胜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及一审被告刘运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新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刘运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新胜,男,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负责人陈凯,行长。一审被告刘运动,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再审申请人刘新胜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县支行及一审被告刘运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民一金初字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刘新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何 恺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韦璐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