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程霞与胡月梅、周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霞,胡月梅,周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531-1号原告程霞,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冬青,男,山西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月梅,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春明,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霞与被告胡月梅、周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0元由原告程霞减半承担,保全费1300元由原告程霞承担。审判长 王利军审判员 苏文平审判员 卫冬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