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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商初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程霞与胡月梅、周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霞,胡月梅,周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531-1号原告程霞,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冬青,男,山西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月梅,女,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春明,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霞与被告胡月梅、周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0元由原告程霞减半承担,保全费1300元由原告程霞承担。审判长  王利军审判员  苏文平审判员  卫冬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