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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山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2015)芦山刑初字第83号白洪琼保险诈骗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芦山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女,生于1963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文化程度小学,农村居民。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芦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6日被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仍依法取保候审。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芦检公诉刑诉字[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和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系苟某某之儿媳。苟某某系原芦山县清源畜牧兽医站退休职工,2008年1月开始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白某某对已丧失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苟某某,隐瞒实情继续冒领苟某某的养老保险金28036.36元。后经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责令白某某退赔所冒领的养老保险金,但白某某拒不退赔。白某某2015年11月20日,芦山县公安局依法传唤被告人白某某到清仁派出所接受讯问,并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当日下午14进30分许白某某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28036.36元予以退赔。2015年11月27日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白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在案为证。据此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自己在行政中心向接待人员已讲明,今后一并与抚恤费用结算,所以就没有即时退还。请求法院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在本院审理期间,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从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取由被告人白某某递交的“死亡证明”和《退休职工职工待遇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某系苟某某之儿媳。苟某某系原芦山县清源畜牧兽医站退休职工,2008年1月开始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2012年11月11日苟某某去世后,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还继续向苟某某社保卡打入养老金至2014年4月共计28036.36元,由被告人白某某支取。2014年4月以后因未参加养老待遇生存验证,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遂停止对苟某某发放养老金。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为冒领其公公苟某某的养老金,在相关部门开具了“苟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死亡”的虚假证明,并填写《退休职工职工待遇申请表》,向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交。按虚假证明和申请表载明苟某某死亡时间计算,其冒领(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的养老金为19108.94元。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发现被告人白某某递交的假证明和申请表载明苟某某死亡时间与苟某某实际死亡时间不符。要求白某某退还多领的28036.36元养老金未果,遂向芦山县公安局移送白某某诈骗养老金的案件。芦山县公安局立案后,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传唤被告人白某某到清仁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当日下午经公安民警做工作,白某某与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共同结算苟某某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和抚恤费用。经过结算相抵后,白某某向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缴4166.9元。2015年11月27日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被告人白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和本院调取,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案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取保候审保证书、传唤证等证据。证明该案的发案、受案、立案以及对被告人白某某传唤后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白某某身份情况的事实。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及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雅安市公安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芦山县人社局党委会议纪要,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退回冒领养老金的通知》,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退回冒领养老金的情况汇报》、涉嫌社会欺诈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社保局发文签收单,关于退回冒领养老金的通知,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证据。证明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据相关文件,对被告人白某某开具虚假死亡证明冒领养老金处置的事实;证明向芦山县公安局移送案件的事实。4.芦山县清仁乡政府上报死亡人员名单、死亡证明,芦山县清仁乡仁加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询问证人任某甲、任某乙、张某某、竹某某等证据。证明苟某某死亡时间为2012年11月11日的事实。5.询问证人段某某、竹某某、张某某等证人证言,本院从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取的“死亡证明”和《退休职工职工待遇申请表》复印件,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芦山县清仁乡仁加村委会和芦山县清仁乡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白某某为冒领其公公苟世昌的养老金,在相关部门开具了苟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去世的虚假证明,并填写了《退休职工职工待遇申请表》的事实。6.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苟某某待遇发放明细表”,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和“苟某某死亡待遇应结算明细”、“补充说明”的证据。证明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白某某伪造其公公苟某某死亡证明的时间,其虚假的死亡时间为12个月,养老保险金为19108.96元。至此,白某某从2012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共领取了苟某某的养老保险金28036.36元的事实。7.芦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白某某冒领养老金的情况说明、补充说明”和“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审批单”,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复印件,谅解书等证据。证明白某某经结清,其公公苟某某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和抚恤费用相抵后,向芦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退缴4166.9元的事实。8.证人竹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竹某乙、胡某某、尹某、乐某、王某等证人的书面材料,白某某自书材料等证据。证明白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的情况和认罪悔罪的情况。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公公苟某某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条件,而提交虚假证明,冒领苟某某养老金的数额为19108.96元,属诈骗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被告人白某某诈骗的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诈骗28036.36元的数额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的基本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全部退缴骗取和多领取的养老金,有较好的认罪和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白某某适用缓刑应当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为严肃法纪,保护公私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一兵审 判 员  马 龙人民陪审员  刘林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贞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