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8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郑春燕与吕赛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燕,吕赛君,郑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881-1号原告:郑春燕,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王伟、喻卓敏,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赛君,女,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第三人:郑超,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燕诉被告吕赛君、第三人郑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春燕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吕赛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春燕申请撤回对被告吕赛君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94元减半收取6447元,由原告郑春燕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金孟贵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自